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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發表日期:2015/11/3 14:27:58    來源:    點擊量:7244 次
          內容簡介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了本條例。條例于2009年9月28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就九章五十二條。

              內容概述

              保安主管部門

              條例指出,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保安公司資質

              條例規定,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條例明確,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保安具備條件

              《條例》規定,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稐l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折疊保安權限

          條例明確,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保安職責

              《條例》規定,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顒拥姆恋K。

              保安待遇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法律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2009年10月發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保安員工作行為將有詳細規范。消息20日在媒體刊登后,各地市民對條例出臺拍手稱快,認為該條例能破解安保行業的弊端,使安保行業進一步成熟和規范,保安可以不用再喊“委屈”,市民也能以合理的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學歷限制

              新條例規定保安員必須是18周歲以上,必須是初中學歷,如果真要這樣實行,還真得刷下一大批。現在有的企業招不到人,很多物業公司看大門的老師傅,年紀大了也沒有個學歷,這個措施一落實,人肯定更難招。

              權力限制

              “保安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侮辱、毆打他人,不得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市民都對這條措施贊不絕口,“現在個別保安素質欠缺,條例明確規定出來了,他們以后再做出格的事就得掂量掂量了!

              檔案管理

              條例中還規定,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這條規定對發生糾紛后保留證據很有必要!奔易≡葡雎返耐踉茲壬J為,他覺得條例中這點規定最有必要,“以前我在超市里丟過東西,想找視頻查看一下,結果超市提供的錄像斷斷續續,根本沒法舉證!蓖跸壬J為,有了這條規定,錄像不能刪減,以后出了糾紛誰也別想推脫責任。

              此外,措施規定,娛樂場所明年起不得自行招用保安。有市民認為,娛樂場合自己招保安存有隱患,如果條例落到實處,娛樂場所沒有自己的“小哥”,可以減少一些暴力犯罪事件的發生。

              引入競爭

              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規定,社會資本可以開辦保安公司。而此前,中國一直規定只有地級和縣級公安機關才能辦保安公司,禁止私人開辦。青島市保安服務總公司于副總經理認為,條例規定將保安市場放開,對該公司來說是挑戰也是機遇,公司肯定會在提高保安的素質、提供個性化保安服務等方面多做工作。因此,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將使保安市場向規范化、規模化發展。

              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蛻魡挝粦敒楸0矄T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顒拥姆恋K。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蛻魡挝粍h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四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保安服務的保安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由保安員所在單位組織培訓,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服務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 112號《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已經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部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保安服務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指導本。ㄗ灾螀^)公安機關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保安員和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核發、吊銷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單位的保安培訓許可證;

             (三)審核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情況;

             (四)接受承擔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的備案;

             (五)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直轄市公安機關除行使省級公安機關的保安服務監督管理職能外,還可以直接受理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核發保安員證,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保安服務的備案。

              第四條設區市的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審核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的申請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活動,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的備案;

             (三)組織開展保安員考試,核發、吊銷保安員證;

             (四)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下列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保安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二)協助進行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備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員考試報名、采集保安員指紋;

             (四)依法進行其他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保安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明確保安服務主管機構,歸口負責保安服務監督管理工作。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保安服務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保安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指導下依法開展提供服務、規范行為、反映訴求等保安服務行業自律工作。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部指導下開展推薦保安員服裝式樣、設計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制定保安服務標準、開展保安服務企業資質認證以及協助組織保安員考試等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安機關應當協助落實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因公犧牲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烈士推薦工作。

              第二章保安從業單位許可與備案

              第九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

             (二)依法設立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1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驗資證明,屬于國有資產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提供有關文件;

             (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簡歷,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5年以上軍隊、公安、安全、審判、檢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衛、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縣級公安機關開具的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證明;

             (四)擬設保安服務公司住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有關設備、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和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資格證明;

             (六)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條申請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除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的有效證明文件;

             (二)出資屬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51%以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的材料;

             (四)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的材料;

             (五)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情況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統稱外資保安服務公司),除了向公安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資信證明和注冊登記文件;

             (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提供在所屬國家或者地區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原居住地警察機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5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在華取得的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外國人就業證復印件。第十二條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嚴格控制、防止壟斷、適度競爭、確保安全的原則,提出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公司的規劃、布局方案,報公安部批準。

              第十三條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對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和安全技術防范報警監控運營服務的申請,應當對經營場所、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省級公安機關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決定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二)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報送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省級公安機關。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發證公安機關應當收回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分公司設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基本情況;

             (三)擬開展的保安服務項目。第十六條保安服務公司擬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審核并予以回復。

              第十七條省級公安機關許可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者外商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的,應當報公安部備案。

              第十八條自行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秩序維護等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保安服務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五)保安員在崗培訓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情況。

              第三章保安員證申領與保安員招用

              第十九條申領保安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

             (二)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學歷;

             (四)參加保安員考試,成績合格;

             (五)沒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參加保安員考試,由本人或者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組織到現住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名,填報報名表(可以到當地公安機關政府網站上下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考試費。報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三)初中以上學歷證明?h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受報名時留取考試申請人的指紋,采集數碼照片,并現場告知領取準考證時間。

              第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對申請人的報名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上報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發給準考證,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報考人數和保安服務市場需要,合理規劃設置考點,提前公布考試方式(機考或者卷考)和時間,每年考試不得少于2次?荚囶}目從公安部保安員考試題庫中隨機抽取?忌鷳{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參加考試。第二十三條申請人考試成績合格的,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證,由縣級公安機關通知申請人領取。

              第二十四條保安從業單位直接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保安員證。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持有保安員證的人員從事保安服務工作,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保安服務

              第二十五條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下列事項進行核查:

             (一)客戶單位是否依法設立;

             (二)被保護財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護人員的活動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務的活動依法需經批準的,是否已經批準;

             (五)維護秩序的區域是否經業主或者所屬單位明確授權;

             (六)其他應當核查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提供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地與保安服務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依照《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開始提供保安服務之前30個工作日內向保安服務合同履行地設區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務項目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跨區域經營服務的保安服務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資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為上述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員。

              第二十八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質量標準。保安服務中安裝報警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第二十九條保安員上崗服務應當穿著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的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提供隨身護衛、安全技術防范和安全風險評估服務的保安員上崗服務可以穿著便服,但應當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

              第三十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和保安員安全需要,為保安員配備保安服務崗位所需的防護、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訊等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保安培訓單位許可與備案

              第三十一條 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擬設立培訓單位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培訓所需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進行現場考察,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和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

             (二)不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保安員進行槍支使用培訓的,應當在開展培訓工作前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批準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師資和教學設施情況;

             (四)槍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第三十四條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公安部審定的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保安培訓單位不得對外提供或者變相提供保安服務。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和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管理制度。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標準由公安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對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保安服務公司基本情況;

             (二)設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保安服務經營活動情況;

             (三)保安服務合同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四)保安服務中涉及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五)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六)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公務用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七)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八)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九)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對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備案情況;

             (二)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留存制度落實情況;

             (三)保安服務中涉及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設備安裝、變更、使用情況;

             (四)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建立落實情況;

             (五)依法配備的公務用槍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設施建設情況;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員及其服裝、保安服務標志與裝備管理情況;

             (七)保安員在崗培訓和權益保障工作落實情況;

             (八)被投訴舉報事項糾正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對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保安培訓單位基本情況;

             (二)保安培訓教學情況;

             (三)槍支使用培訓單位備案情況和槍支安全管理制度與保管設施建設管理情況;

             (四)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有關工作人員對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對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應當制作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送達被檢查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應當注明改正期限。公安機關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政府網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務監督管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保安員證的申領條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服務、自行招用保安員單位、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保安員槍支使用培訓單位的備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務監督檢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舉報投訴方式;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法定程序準予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保安服務或者保安培訓許可的,發證公安機關經查證屬實,應當撤銷行政許可。撤銷保安服務、保安培訓許可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制作撤銷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二)收繳許可證書;

             (三)公告許可證書作廢。第四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終止的,發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許可注銷手續,收回許可證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保安服務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除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罰外,發證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吊銷保安服務許可證: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

             (二)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三)其他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保安培訓單位以培訓為名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依前款規定,吊銷保安培訓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違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保安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保安培訓單位以實習為名,派出學員變相開展保安服務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不符合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的設立條件卻許可的;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許可卻不予許可的;

             (二)違反《條例》規定,應當接受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備案而拒絕接受的;

             (三)接到舉報投訴,不依法查處的

             (四)發現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培訓單位違反《條例》規定,不依法查處的;

             (五)利用職權指定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廠家、銷售單位或者指定保安服務提供企業的;

             (六)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保安服務許可證和保安培訓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在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保安培訓單位主要辦公場所的醒目位置。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保安員證式樣由公安部規定,省級公安機關制作;其他文書式樣由省級公安機關自行制定。

              第五十條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設立合資、合作或者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的管理,參照適用外資保安服務公司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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